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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某(申请人)购买液压升降机后,安装调试后,申请人发现该设备运行不稳定,产品质量不稳定,存在安全隐患,导致员工受伤。申请人认为升降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产品责任纠纷诉至大连某院。
某院因审理案件需要,委托苏州联正鉴定机构,要求对案涉升降机质量是否合格(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、行业标准)进行设备产品质量鉴定。联正鉴定依据GB 28755-2012《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》,对设备结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。
现场勘验
链条断裂、无层门


货厢违规设置内控按钮
合规性核查
7项严重违规:包括井道未封闭、无机械联锁装置等



涉案升降机属于GB 28755-2012《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》定义的简易升降机类起重设备。
涉案升降机无使用说明书、设备铭牌、警示标志、及额定起重量标志;货厢内装有楼层呼唤操作装置(楼层控制按钮),使涉案升降机具备载人功能和条件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;涉案升降机一、二、三层进出轿厢位置均未安装层门,存在安全隐患,不具备运行条件;涉案升降机井道不封闭,二、三层未配置井道,不具备运行条件,存在安全隐患。
涉案升降机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,存在安全隐患,不符合GB 28755-2012《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》标准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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